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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行党务公开的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发展党内民主,加强党内监督,保障党员权利,密切党群关系,构建民主、开放、规范的党务工作体制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AG8.COM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,是指集团公司党委及其下属党支部,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,通过一定形式将有关党内事务真实、及时地向党员或职工群众进行公开。
第三条 推行党务公开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,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,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,积极探索党务公开的有效途径,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,保障党员、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第四条 推行党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:坚持依法依纪、客观真实的原则;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;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;坚持与厂务公开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
第五条 凡属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,都应当公开。
党员、群众要求公开,但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,应书面提出理由,报上级党组织审定,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、群众反馈。
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:
(一)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、决定的情况,本级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;
(二)领导班子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,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情况;
(三)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;
(四)围绕生产经营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、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;
(五)职工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;
(六)干部选拔任用、奖惩考核的情况;
(七)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、党内选举、发展党员、民主评议、评比表彰、党费收缴等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;
(八)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第七条 基层支部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:
(一)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、决定的情况,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;
(二)围绕生产经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;
(三)职工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;
(四)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和委员分工及实施完成的情况;
(五)党政班子成员履行职责、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的情况;
(六)党内选举、发展党员、民主评议、评比表彰的情况;
(七)党员参加“三会一课”、交纳党费、联系群众的情况;
(八)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形式、时限和程序
第八条 党务公开应根据不同的公开范围,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。适宜在党内公开的,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、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。适宜向职工群众公开的,可采取党务公开栏、集团网站、局域网、内部宣传材料等形式公开。
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,具体分为以下四种:
(一)长期公开: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规定、工作制度、工作程序、办事机构等具体长期性、固定性的内容。
(二)定期公开: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,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。
(三)分期公开:主要指动态性、阶段性的工作,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。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,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。
(四)即时公开:主要指临时性工作,如干部考察预告、发展党员公示等内容,应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。
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:
(一)制定公开方案。各单位在首次实行党务公开之前,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,结合实际制定公开方案,明确应当公开的内容及其公开的形式和时限,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。
(二)确定公开的内容。按照公开方案的规定,收集、整理公开事项的有关资料,并经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。
(三)实施公开。按照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,对确定的内容予以公开。
(四)收集和处理意见。通过设立意见箱、公开电话等形式,收集党员、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,并及时整改。
(五)立卷和归档。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,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,并妥善保存。
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保障措施
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分管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。
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全面指导各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;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事务,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领导报告工作,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。
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,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党务公开的领导和指导。
第十二条 建立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。各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,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,听取意见和建议,为履行职责创造条件。
第十三条 强化对党务公开的检查考核。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,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。对工作成绩突出的,予以表彰奖励;对工作不力、群众满意度低的,应批评教育,直至实施责任追究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